关于第50654013号“敷康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敷康通 50654013

阅读:81075 2021-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谢长山 委托代理人:郑州北知律政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54013号“敷康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且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

  申请人:谢长山

  委托代理人:郑州北知律政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54013号“敷康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且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敷康通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敷康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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