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196072号“神秘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秘牧场 49196072

阅读:91058 2021-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神秘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96072号“神秘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MYSTERY RANCH”商标的中文对应形式,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602373号“神秘牧场”商标、第417266…

  申请人:神秘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96072号“神秘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MYSTERY RANCH”商标的中文对应形式,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602373号“神秘牧场”商标、第41726697号“神秘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且已满一年,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婴儿全套衣、鞋、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神秘牧场”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神秘农场”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鞋用防滑配件、袜、手套(服装)、围脖、背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夹克(服装)、T恤衫、帽(头戴物)、毛衣、裤子、帽子、衬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9196072号“神秘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秘牧场 491960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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