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车马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29024号“车马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7190号“车马联盟”商标、第18897204号“车马行”商标、第41193741号“車马运联”商标、第19308176号“车马会”商标、第11180593号“车之馬及图”商标、第40721938号“车马运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车马”,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五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