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点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08985号“券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深思熟虑、融合各方面要素设计而成的具有审美效果的美术作品,有其独特的含义和特点,不管是在整体的文字设计还是含义上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市场上具有了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5类及第42类“券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券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券仓”日常使用证据;“券仓”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券仓”构成,该文字并非固有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