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徐氏千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48145号“徐氏千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徐氏千叶”四个汉字构成,属于一个臆造词,是申请人根据其经营理念独创的产品标识。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千叶”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申请注册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已经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功能,使得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的时候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的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同时也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在宣传推广使用中相关消费者也并没有对商品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千叶”虽为外国地名,但该标识整体具有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不致使人联想到日本千叶县,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