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智德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99775号“智德兴 ZHIDE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有其整体的区别于地名的含有和显著特征。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经驳回复审获得注册的商标,如第30659013号“榕德兴”商标、第26348613号“德兴原”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出于其企业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企业发展领域的目的。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更加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简介、类似案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德兴 ZHIDEXING”虽包含“德兴”,但该商标整体已形成明显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