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博物院
委托代理人:吉林海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57993号“礼遇吉林GIFTS FROM J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27199号“吉及图”商标、第31188411号“礼遇LIYU”商标、第6247642号“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受吉林省政府和文旅厅指派申请注册商标,吉林省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文(2021)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吉林”行政区划名称的函、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的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商请注册商标中使用“吉林”行政区划名称的函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地名的新含义。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申请商标中的“吉林”和“JILIN”的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的表现形式为设计字体,尚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误读、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