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53254号“东何肉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何肉饼 46053254

阅读:140141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程国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53254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9374636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3月20日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于2020年…

  申请人:程国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53254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9374636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3月20日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于2020年8月20日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虽含有“肉饼”,但使用在“肉馅饼”以外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6053254号“东何肉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何肉饼 460532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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