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国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53254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9374636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3月20日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于2020年8月20日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虽含有“肉饼”,但使用在“肉馅饼”以外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