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891235号“鹏旺兴荔枝木烤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鹏旺兴荔枝木烤鸡及图 49891235

阅读:34446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龙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91235号“鹏旺兴荔枝木烤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

  申请人:郑龙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91235号“鹏旺兴荔枝木烤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烤鸡”二字,但将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的果冻等商品上,按照消费者的一般消费习惯和认知能力,应不致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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