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龙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91235号“鹏旺兴荔枝木烤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烤鸡”二字,但将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的果冻等商品上,按照消费者的一般消费习惯和认知能力,应不致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