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方模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46056号“钟方模 白家肥肠粉 非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授权,一直由成都钟方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其中申请人钟方模是该公司股东之一。申请商标中的“非遗”两字指的是申请人的“肥肠粉 钟方模白家”品牌名称属于“青羊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该非遗认证证明是由成都市青羊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认证和颁发的。所以,申请商标中“非遗”是对真实情况的如实反映,不构成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885号“白家及图”商标、第46596129号“白家烹牛烤羊”商标、第47275278号“白家罩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成都钟方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非遗”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成都肥肠粉(钟方模白家)于2019年获得“青羊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