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72775号“南顺城街铜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南顺城街铜锅,其中南顺城街为街道名称,地理位置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顺城街,此南顺城街非顺城区,二者在地理位置差异巨大,一个是街道名称,一个是行政区名称,一般消费者能有效辨识,不会将一条名叫南顺城的街道与顺城区进行混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南顺城街铜锅”,其中“南顺城街”是河南省郑州市一街道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上不易被识别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