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尚百佳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75944号“冻品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没有任何欺骗误认性,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冻品侠”,将其注册使用在肉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