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双通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诺信瑞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2576号“双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2154号“双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注册,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离心泵;风力涡轮机;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空气压缩机;鼓风机;风力发电设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离心泵;风力涡轮机;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空气压缩机;鼓风机;风力发电设备”商品上提出复审请求,故我局在除“离心泵;风力涡轮机;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空气压缩机;鼓风机;风力发电设备”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双通”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7类“离心泵;风力涡轮机;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空气压缩机;鼓风机;风力发电设备”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离心泵;风力涡轮机;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空气压缩机;鼓风机;风力发电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