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01676号“杰斯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杰斯柏 11501676

阅读:89840 2021-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立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11501676号“杰斯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JANSPORT”是申请人名下25类注册商标,而“杰斯柏”是其长期对应使用的中文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

  申请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立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11501676号“杰斯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JANSPORT”是申请人名下25类注册商标,而“杰斯柏”是其长期对应使用的中文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9233号“JAN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0492号“JAN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JANSPORT”品牌是美国背包第一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皮尔卡丹(法国)服饰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的构成对申请人的“JANSPORT”、“杰斯柏”商标恶意抢注。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人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将其进行售卖,显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和抢注他人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资料、百度网站相关搜索结果;

  2、申请人官方网站上的品牌介绍;

  3、申请人与北面签订的许可协议、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授权书、经销协议;

  4、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信息及全球注册清单;

  5、申请人及产品介绍;

  6、媒体报道、产品目录等;

  7、申请人产品目录、照片等;

  8、广告宣传、销售统计;

  9、申请人参与活动照片及相关信息;

  10、百度搜索结果;

  11、在先裁定及被申请人相关资料;

  12、其他证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1年2月13日第173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领取答辩通知,并于2021年5月8日进行了逾期答辩。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票据、授权书及销售单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皮尔卡丹(法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2年9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注册公告刊登于2015年12月7日的第1482期《商标公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2019年12月1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张立(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申请并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牛仔裤”等商品上。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先后在第18、20、25、26等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第9829398号“宝缇嘉”商标、第9858516号“路虎捷豹”商标、第11731134号“MICHAEL KORS”商标等二百余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或知名度商标标识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据申请人所交证据可知,“JANSPORT”及“杰斯伯”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书包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杰斯柏”与引证商标一、二“JANSPORT”给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袜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申请或注册引证商标,且上述我局已对引证商标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JANSPORT”、“杰斯柏”商标均非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在第18、20、25、26等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标识近似的商标,如第9829398号“宝缇嘉”商标、第9858516号“路虎捷豹”商标、第11731134号“MICHAEL KORS”商标等。除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可以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否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巧合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综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并未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当时的行为性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

本文《关于第11501676号“杰斯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杰斯柏 115016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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