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余利成
委托代理人:无锡天大商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力君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25394号“世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0723号决定,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余利成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无锡市世亚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亚公司)的股东,申请人于2009年将名下的“世亚”及“SHIYA”商标许可给世亚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书;2、电子商务平台截图;3、独立店铺门头照片;4、无锡赛格电子市场店铺照片;5、无锡赛格电子市场外墙广告;6、申请人的产品包装;7、企业日常商标使用。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大体一致。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予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机器汽缸;风动手工具”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阀(机器零件);机器汽缸”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1至6大部分为未显示时间的自制证据;其中四张微信截图虽然显示了时间,但微信截图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而且微信截图中显示的商标为“世亚气动”和“SHIYA”,非复审商标。申请人在证据7中提交的与赛格电子市场签订的广告合同以及与诚灵机械制造厂签订的订货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在证据7中提交的其余收据与订货合同显示的均为“世亚气动SHIYA及图”字样,未单独显示复审商标。“世亚气动SHIYA及图”字样与复审商标不具统一性,难以就此认定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是本案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