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676786号“北舞渡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舞渡胡辣汤 11676786

阅读:140909 2021-08-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闪宝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北舞渡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9日对第11676786号“北舞渡胡辣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核准注册的第7398852号“北舞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8608号…

  申请人:闪宝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北舞渡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9日对第11676786号“北舞渡胡辣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核准注册的第7398852号“北舞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88608号“北舞渡闪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关联企业的第3731326号“北舞渡闪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05114号“北舞渡闪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舞渡”系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关联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相识,为同业竞争者,其在先知晓申请人的存在,其仍申请与申请人字号相同的争议商标,并且在受让争议商标后,变更企业名称为“北舞渡”,此行为不仅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在先企业商号权的故意侵犯,并且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恶意摹仿他人品牌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目的,带有欺骗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具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及详细信息;

  2、申请人许可舞阳县北舞渡老闪胡辣汤有限公司使用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人闪宝民作为北舞渡闪家胡辣汤第四代传人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使用“北舞渡”商标的胡辣汤产品照片;

  5、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加盟协议书;

  6、产品参加展会的照片、申请人及产品所获荣誉证明;

  7、百度、百度百科以“北舞渡胡辣汤”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8、北舞渡闪家胡辣汤加盟总部官网页面及相关评论、报道资料;

  9、关于北舞渡闪家胡辣汤的新闻报道及视频资料;

  10、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及争议商标转让公告;

  1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北舞渡桥头胡辣汤”商标信息;

  12、被申请人产品图片及其在网上的销售及宣传标语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西安雅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15年11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480期上。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河南北舞渡食品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香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分别为申请人、舞阳县北舞渡老闪胡辣汤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及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12088967号“北舞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原名漯河市冷饭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变更为现名义河南北舞渡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已将“北舞渡”作为字号或商标在先使用在与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主体的在先字号权,或者构成对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抢先注册。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第十五条所指的特定关系。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舞渡闪家胡辣汤制作技艺为“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人闪宝民是舞阳县北舞渡闪家胡辣汤的传承人,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舞阳北舞渡“闪家”胡辣汤已获得“河南老字号”称号,“闪家胡辣汤”获得“中华名小吃”、“河南名吃”、“漯河名吃”称号,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对上述情况应当知晓,但其未尽合理避让义务,不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实际经营中亦有在胡辣汤商品上突出使用“北舞渡”字样的情况,其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

本文《关于第11676786号“北舞渡胡辣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舞渡胡辣汤 116767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5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