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图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094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84267号图形商标、第17936858号图形商标、第22041088号“楚天龙 CHUTIAN DRAGON及图”商标、第31453277号“天美达及图”商标、第16133598号图形商标、第2066699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引证商标之间已在类似群组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