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保长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01381号“印之能图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24427号图形商标、第30341503号“VEION TECH及图”商标、第9997820号图形商标、第21267743号图形商标、第2016621号“悦达及图”商标、第5914794号“悦达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