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朗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33580号“朗宇信息 WWW.LYXXJS.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55974号图形商标、第7327906号图形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4883号图形商标、第18293879号“通通停车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