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138920号“e路保 ELUB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路保 ELUBAO及图 15138920

阅读:136258 2021-08-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钱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博艺利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读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38920号“e路保 EL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51…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钱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博艺利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读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38920号“e路保 EL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5150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安博艺利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5138920号第36类“e路保ELUBAO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5138920号第36类“e路保ELUBAO及图”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店、宣传单页、手提袋、水杯、员工工作证的照片;

  2、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截图、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3、“e路保-金融管家app”百度搜索页面及使用指南;

  4、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信息;

  5、“e路保生活”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

  6、e路保蓝牙POS全国区域代理协议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曾用名西安博艺利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商标于2014年8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门店、宣传单页等照片均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5中,申请人官网截图及网站备案信息、“e路保生活”微信公众号页面截图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中,“e路保-金融管家app”百度搜索页面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使用指南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6中,代理协议及发票中涉及的“蓝牙刷卡器”、“信息技术服务”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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