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833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0788333

阅读:180476 2021-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宁市新希望教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育新工贸有限公司蓝田开发区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1日对第20788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311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

  申请人:南宁市新希望教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育新工贸有限公司蓝田开发区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1日对第20788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311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2020年曾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

  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3、申请人图形商标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品牌的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制服、帽子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该项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调整范围,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内衣、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鞋、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前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前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童装、内衣、帽”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078833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07883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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