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77912号“印扑 INKC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印扑 INKCOOL 48277912

阅读:94643 2021-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淘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7912号“印扑 INK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3581号“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82809号“印助理Y…

  申请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淘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77912号“印扑 INK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3581号“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82809号“印助理YINZHUL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35278号“IN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43603号“IN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895473号“印 扫码印 SAOMAYI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778004号“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05755号“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593490号“印 火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109063号“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含义、呼叫、整体结构、视觉外观上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设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及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申请人是处于不同地域的经营者,所面向的消费群体不同,申请人在自身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四、九已经被提起了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九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材料测试外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印”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的显著识别部分“印”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8277912号“印扑 INKC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印扑 INKCOOL 482779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4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