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领向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31050535号“领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54346号“领尚”商标、第10647396号“LESSO 领尚”商标、第13134075号“领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所获荣誉、证书;3、关于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4、关于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意图。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书中陈诉的一切理由及证据均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百科介绍;2、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活性炭、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活性炭、肥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