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南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同文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对第19200828号“华师同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著名高等学府,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申请人在师范教育界享负盛名,特别是在广东地区,处于领先地位。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441853号“華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华师”也是申请人的简称,在广东地区,“华师”二字直接指向的唯一对象就是申请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华南师范大学校史;
2、开展教学活动的招生简章;
3、合作办学的证据;
4、学科评估结果;
5、媒体报道;
6、公众号截图;
7、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不具备显著性及独占性,不得以地域原因扩大保护范围。争议商标结合了公司商号,面向服务对象与申请人不同。请求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宣传册、手机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不予认可。恳请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珠海市同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核准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