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依迪夫人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MURASE KABANKO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对第1280190号“ed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注册起并未被使用,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第7211770号“MISS ED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加工委托协议书;
2、企业荣誉;
3、宣传资料;
4、产品的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注册后,一直持续在中国进行使用,未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恳请依法维持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公司企业登记信息;
3、旗舰店信息下载截屏内容;
4、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报关单;
5、销售发票;
6、产品目录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恳请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销售单。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制的包类”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运动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在三个月补充期限届满后提交,虽然为充分查明涉案事实,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对该逾期证据进行了审查,但由于该证据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对此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