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气味王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0751号“气味胶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胶囊”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气味胶囊”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