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30918号“南师奋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师奋斗 29730918

阅读:101904 2021-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海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志得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变更名义前:南京志得文化教育培训中心)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3日对第29730918号“南师奋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南京师范大学创始于1902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

  申请人:刘海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志得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变更名义前:南京志得文化教育培训中心)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3日对第29730918号“南师奋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南京师范大学创始于1902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是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发祥地之一。“南师”系“南京师范大学”的简称,已与“南京师范大学”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易使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南京师范大学”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险,对社会的教育制度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南京师范大学”基本情况介绍;

  2、“南师”商标的在先使用及知名度证明;

  3、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南京师范大学”具有明显差别。被申请人服务内容为成人考试考前培训,和南京师范大学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强行将被申请人与南京师范大学关联,完全是混淆视听。被申请人无司法案件、失信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亦无经验风险和任何负面报道。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宣传、介绍页面;

  3、“南师”字样注册商标信息;

  4、其他相关信息。

  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南京志得文化教育培训中心于2018年0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2月0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02月06日。2021年0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南京志得文化教育培训中心名义变更为南京志得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南师奋斗”中含“南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南师”是“南京师范大学”的简称,争议商标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南师奋斗”使用在核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

本文《关于第29730918号“南师奋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师奋斗 297309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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