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惠祥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60416号“布艺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798号“艺布格YIBU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51123号“布拘艺格BUJUYI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布艺格”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床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布、床单和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