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闪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25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47001号、第5685645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669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人员招收、会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166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