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祖奖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28114号“五豆奶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特殊含义的词汇,申请商标整体为组合词,不是行业内的通用词汇,并没有表示任何的服务内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指定使用在所报服务上,并不是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五豆奶王”用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