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元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91980号“咏秀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18560号“秀咏 XiuY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咏秀国际”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秀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