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福贵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36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7573号“依 小依”商标、第44093807号“依食无忧”商标、第47530072号“依黛枭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