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944095号“京彩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彩家园 49944095

阅读:67622 2021-08-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44095号“京彩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98320号“京彩燕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部分无效,第49644800号“京彩”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44095号“京彩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98320号“京彩燕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部分无效,第49644800号“京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二者已无效的服务不再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构成近似服务。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京东集团简介、线上软件销售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0)第000024871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部分服务维持注册,注册商标部分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年3月6日第1734期《商标公告》上,且该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中文“京彩家园”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京彩燕园”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其它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9944095号“京彩家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彩家园 499440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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