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62163号“北欧Bei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欧Beiou 27462163

阅读:33793 2021-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欧(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嘉清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对第27462163号“北欧Bei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4…

  申请人:北欧(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嘉清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对第27462163号“北欧Bei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46057967号“NORDIC MED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30898号“BEIOUYILIAO”(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26465号“BEIOUYIL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425099号“BEIOUYIL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29009号“北欧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经享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北欧”即“欧盟的北部”,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其产品来源于北欧的错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北欧医疗”品牌的模仿与伪造,其不良竞争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在官网、集团活动现场、交易会现场、 微信公众号、产品包装箱、产品包装盒、送货单上的使用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属于自身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并非恶意复制和摹仿商标。争议商标从注册和使用都远早于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争议商标使用至今,已在多个城市开设门店,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产品图片等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晋江市青阳麦优日用品商行于2017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失禁用尿布;营养补充剂;婴儿奶粉;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医用口香糖”商品上。2019年9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嘉清爽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10类商品及第44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五于2021年2月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精神均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故申请人不能引证上述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在先商标权利。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箱、产品包装盒图片未显示时间,其他在案证据显示的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故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包含的文字“北欧”,一般指北欧五国: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和冰岛,并非指“欧盟”,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另,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了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7462163号“北欧Bei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欧Beiou 274621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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