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RL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宜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拉夸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8日对第29844046号“Le Fa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093700号“莱斐 LeFA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情况、引证商标注册情况、其他商标驳回通知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对外出售,引证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宜创商标转让网信息截图、商标检索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苹果酒、白兰地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争议商标“LE FAME”与两引证商标的文字“莱斐 LeFAYE”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