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29167号“益生鲜 ESX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生鲜 ESXX 31829167

阅读:109021 2021-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益众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哆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对第31829167号“益生鲜 ESX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高达500多件毫无关联商标来进行囤积,且均处于闲置转让的状态,被…

  申请人:广西益众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哆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对第31829167号“益生鲜 ESX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高达500多件毫无关联商标来进行囤积,且均处于闲置转让的状态,被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注册商标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益生鲜”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益生鲜”三字使用在啤酒饮料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商品功能、商品品质的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有近六百件商标。其中包括“阿迪斯 aquadils”、“海底皇”、“芬耐德Finedeh”、“奥力享”、“淘一手”等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文字“益生鲜”及字母“ESXX”设计组合构成,并非仅仅直接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并非一般情况下用于描述果汁等商品功能、品质特点的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使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指定商品功能、品质特点的表示,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有近六百件商标。其中包括“阿迪斯 aquadils”、“海底皇”、“芬耐德Finedeh”、“奥力享”、“淘一手”等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对上述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与他人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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