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350069号“益鲜生YIXIANS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鲜生YIXIANSHENG及图 30350069

阅读:45667 2021-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益众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土莱喜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对第30350069号“益鲜生Y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缺…

  申请人:广西益众后勤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土莱喜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对第30350069号“益鲜生YI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二、争议商标“益鲜生”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商品功能、品质的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65件毫无关联商标来进行囤积,且商标均处于闲置转让的状态,被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注册商标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香精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啤酒、饮料香精商品上,尚不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的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并非一般情况下用于描述啤酒、饮料香精商品功能、品质特点的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使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指定商品功能、品质特点的表示,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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