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83107号“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面包咖啡好天气 41483107

阅读:133172 2021-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谭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永嘉路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琛琛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对第41483107号“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

  申请人:上海谭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永嘉路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琛琛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4日对第41483107号“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面包咖啡好天气”品牌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系系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故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抢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其在大众点评、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上的广告宣传等证据可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餐馆、餐厅服务上使用了“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流动饮食供服务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申请人在上述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故争议商标在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申请人“面包咖啡好天气”商标所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误认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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