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55134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巴布豆控股公司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65444号“巴布豆 BOBDOG”商标、第34783533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持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持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就含“巴布豆、BOBDOG”商标达成共存协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第3479097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OBDOG”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外文“BOBDOG”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席;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枕席、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