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50327号“威斯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903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及相关公众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资料、荣誉证据、参展资料、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现仍为“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威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和编写”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设计;技术研究;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