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何浪
委托代理人:福州领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祥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07908号“来威LAIW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9451号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福州井然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法人,同时是福州来威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主要销售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即金属钢板、金属井盖、金属水沟、金属线等金属制品。申请人有充分的使用证据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股东出资表;授权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盒;加工合同;合同、发票、产品合格证标签原件;来威天猫店手机录制视频、产品照片、物流单照片、公司照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就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合同、发票、天猫平台网页截图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授权许可合同均为关联公司等内部授权,加工合同、发票等存在瑕疵,申请人欠缺对复审商标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公开、真实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在华唯商标网上的销售信息打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前述复审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震宇于2002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关门器(非电动);保险柜;钉子;钢丝;金属轨道;可移动的金属温室;钢板;金属纪念章”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27日。2019年6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长春市仟顺玉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5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合同》,复审商标原注册人长春市仟顺玉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9年6月15日止许可福建井然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现所有人何浪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9年6月15日止许可福建井然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9年12月11日许可福州来威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显示申请人为福建井然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福建井然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分别与福建荣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19年12月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显示的产品名称为“金属制品*井盖”、“金属制品*来威/levis井盖”或“金属制品*钢格板”等,2019年10月、2019年12月开具的发票可与前述购销合同、送货单相佐证。福建井然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显示的产品名称为“来威”品牌系列产品。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原件显示的产品名称为“来威LAIWEI金属制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打印件及视频显示的标识为本案复审商标“来威LAIWEI”,商品有铸铁盖板、球墨铸铁井盖、304不锈钢井盖等。综合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钢板商品上在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其余商品上在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钢板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