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84417号“拼好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拼好好 33884417

阅读:73131 2021-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胖管家商业运营管理(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046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8671079号“拼多…

  申请人:胖管家商业运营管理(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046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8671079号“拼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61381号“拼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92152号“拼哆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025632号“拼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知名电商平台名称、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著作权、域名的损害。三、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第39类服务上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四、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且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商标的情况下抢注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拼多多”商标相关数据统计、排行统计资料;

  2、“拼多多”商标新闻媒体报道材料、广告合同等知名度证据;

  3、原异议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证书;

  4、类似案件裁定书等;

  5、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6、其他在案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答辩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实际经营从未涉及商标代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商标数量并非是恶意囤积商标申请的唯一依据,被异议商标并非恶意申请。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使用的电商平台的相关权益。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域名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申请人并非原异议人的代表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存在有因商标本身的问题而不应获准注册的情况。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胖管家、拼好好项目汇报;

  二、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三、申请人对“拼好好”商标的设计及宣传证据;

  四、申请人的授权及微信公众号;

  五、申请人品牌管理软件的后台、前端及使用该软件的部分订单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拼好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GPS导航服务;游艇和船只包租服务;停车场服务”等。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8671079号“拼多多”商标已被驳回,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61381号“拼多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025632号“拼严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货运;运输信息;物流运输”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92152号“拼哆哆”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货运;运输信息;物流运输”等,双方商标文字组成方式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类似,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根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公司商号和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被部分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亦未能对其上述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进行合理解释。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我局认为,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原异议人称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84417号“拼好好”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名下商标系基于善意和经营需要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并非恶意囤积,亦非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3月27日予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服务上,后本案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二、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三、四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9、41类“货运”等服务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其他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240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如“唯品客”(唯品会)、“爱玛家”(爱玛)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游轮客运;礼品包装;旅行陪伴”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 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版权代理服务”项目,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应认定其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GPS导航服务等服务超出其可注册范围,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情形。虽然申请人后向工商局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服务、版权代理服务”项目,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注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拼多多”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且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以外,申请人在其他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240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其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关于申请人上述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予以制止。

  另,原异议人称“拼多多”为其知名电商平台名称、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且对“pinduoduo.com”享有在先域名权。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拼多多”作为商标,“pinduoduo.com” 作为域名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GPS导航服务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仅为普通的中文文字构成,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故被异议商标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被异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33884417号“拼好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拼好好 338844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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