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79675号“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鑫及图 51979675

阅读:96599 2021-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承德鑫佳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79675号“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894号“鑫鑫及图”商标、第8453381号“鑫钻XINZUAN”商标、第29634894号“鑫开钻”商标、第48352317号“…

  申请人:承德鑫佳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79675号“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894号“鑫鑫及图”商标、第8453381号“鑫钻XINZUAN”商标、第29634894号“鑫开钻”商标、第48352317号“鑫XINTA MACHINERY及图”商标、第18302741号“XING JI JIN YUAN及图”商标、第9517394号“EPM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无论从含义、呼叫还是整体外观等方面对比分析,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实际使用中,也没有出现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混淆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第7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进入宽展期,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采矿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采矿钻机、灌浆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鑫”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鑫”,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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