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2736号“EVIS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了避开与第14768292号“EVI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22934号“EVI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权利冲突,自愿放弃在“电连接器、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第32143769号“EVI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异议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连接器、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