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卡斯蒂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8898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96724号“考拉宝宝 KOALA BABY ORGAN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4370号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了实地的调查,并未在市场上发现有关复审商标的产品生产与销售信息,且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发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由于疫情原因的影响,导致被申请人“考拉宝宝”品牌产品的进口手续被拖延,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了商标标识、形成时间,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致):1.商标授权书;2.澳大利亚网站销售信息页面;3.委托备案协议书;4. 国际进出口博览会材料;5.展台设计合同书、委托付款合同书等材料;6.公众号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复审答辩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履行证据,且证据中显示的商标标识也并非复审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1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爽身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3月2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被申请人名下的第7374569号“KOALA BABY ORGANICS AUSTRALIA及图”商标标识同被申请人证据6显示的商标标识图样相同,该枚商标已经失效。另查被申请人在第3类爽身粉、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考拉宝宝 KOALA BABY ORGANICS”、“KOALA BABY”、“KOALA BABY ORGANICS AUSTRALIA”商标。
我局认为,证据1仅为商标授权情况。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形成时间。证据4显示的商标标识为“考拉图形”。证据6为字母与图形组合商标“KOALA BABY ORGANICS AUSTRALIA及图”,由查明事实可知,该枚商标已经失效。证据3委托备案协议书仅是为商标的使用做准备,并非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5展台设计合同书并非销售证据,未显示商标标识。另由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KOALA BABY ”系列商标,在案证据均不是本案复审商标这种中英文组合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