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明旭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48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各商标在标识构成、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
申请人:罗明旭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48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各商标在标识构成、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