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滋市煜升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36496号“Aqua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17463号“AQUA DIVE SPORTS及图”商标、第17961690号“AQUA DIVE SPORTS及图”商标、第10770378号“AQUA DIVE SPORTS及图”商标、第1363653号“AQUA”商标、第1376330号“AQUA及图”商标、第41539636号“AQUA”商标、第41539638号“AQUA”商标、第1363652号“AQUA SwimSchool”商标、第41539639号“AQUA LEISURE”商标、第41539597号“AQUA SWIM”商标、第41539599号“AQUA SW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Aqua”与诸引证商标独立识别文字“AQUA”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