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育学进(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0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42611号“博雅 博雅公学 BOYA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49508号“东塔•棋院DONGTAQ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元素组成、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表现事物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