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华区檬羌轩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易县燕都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74100号“RO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8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51008号“AFR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巨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