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优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60631号“透心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2、通过商标网查询可知,在诸多类别都已有“透心凉”商标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的部分“透心凉”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透心凉”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其文字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目的、用途、性质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30日